傳播出去!

蘇巧慧:

今天藍白帶了一天的風向,解釋他們強行通過的 #國會濫權法案第25條,不會懲罰一般人民。

廢話!因為藍白侵犯人權的法條,在第47和48條!

藍白目前提出的第47與48條國會濫權條款,就是只要在藍白同意下,可以:

✅要求企業交出商業機密,要求人民交出隱私,而且不用搜索票

✅司法機關和監察機關調查到一半的案子,送一份複本給藍白立委

✅破天荒可要求軍隊交出藍白想要知道的資訊,相信到時候習近平桌上也會有一份

✅可以任意懲罰拒絕配合的企業、社團或一般民眾,而且可以連續開罰

請大家分享出去,讓藏在 #國會假改革真侵犯人權法案 的魔鬼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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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NX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5條:

1. 限制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2. 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不配合質詢(或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嚴重者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直到目前為止,反質詢定義仍是未明,及必須等到立法後再交代。

References

一、立院二讀《職權行使法》25條 藐視國會最高罰20萬元(公視,2024/5/23)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二讀條文規範,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且被質詢人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等並經主席同意的秘密內容外,不能拒絕答復及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未經立法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若違反上述內容,主席需要制止並要求被質詢人答復。被質詢人經主席提醒後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並經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將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違反「反質詢」等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若陳述內容為虛偽內容,可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二、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20058&flno=25

1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3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三、德國之聲質疑「反質詢」定義 吳宗憲: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ETToday新聞雲,2024/5/23)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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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96051

德國之聲質疑「反質詢」定義 吳宗憲:立法完成後再跟人民交代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朝野黨團近日為「國會改革法案」爆發激烈衝突,國民黨、民眾黨21日時再次聯手,通過立法院「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罪規定,許多民進黨立委對此憂心忡忡,認為連定義都沒寫清楚。國民黨今(23日)上午召開國際記者會,現場外媒《德國之聲》提問,反質詢的明文定義為何?藍委吳宗憲回應,立法完成後會再跟人民做交代。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523/2744507.htm
謝嘉宸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personal perspective
originally written by 謝嘉宸
47(1)、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47(2)、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48、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內容說得很清楚,是基於正當理由才有權設立調查小組進而要求提供相關信息,而當事人也能基於正當理由、法律等因素拒絕。
上文提到的個人隱私資料,從始至末都只有提到「立法院可以查閱、保管」,並非僅限於藍、白立委。立法院內所有當事委員都有權查閱。

50(1)、立法院所調取之文件,限由各該調閱委員會、調閱專案小組之委員或院長指派之專業人員親自查閱之。
50(2)、前項查閱人員,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
52、文件調閱之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其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於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提出後,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保密,並依秘密會議處理之。

上文明確指出,所有查閱人員(包括立委)都須遵守機密條款,理應不存在外洩的問題。
此文章總結過於片面且含有個人臆測,參考性低。民眾應回歸原本法律,詳閱條文,掌握全面資訊。

Opinion Sourc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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