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代幸福聯盟呼籲,政府及各政黨應積極投入《公民投票法》的修法協商,盡早將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

【聲明稿】 「婚姻家庭 全民決定」 下一代幸福聯盟籲各黨補正《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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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人民手中搶走的同性婚姻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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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下一代幸福聯盟籲各黨補正《公民投票法》

人民作主教育基金會創辦人林義雄先生於本月11日加入接力禁食的行列,要求執政的民進黨在今年5月20日前通過《公民投票法》的修法草案。《公民投票法》自2004年通過後,因過高門檻遭譏「鳥籠公投」,過去林義雄先生也曾多次呼籲政府合理補正,才有辦法落實國民主權。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認同補正《公民投票法》的主張,政府及各黨派應積極通過《公民投票法》的修法草案。 《公民投票法》的立法原意,本為使人民藉由公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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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從人民手中搶走的同性婚姻議題

近日我國憲法法庭受理民法親屬編是否違反憲法一案,讓這個社會爭議的議題關注度冷卻下來,而憲法法庭選擇受理的時機是否太過巧合?此次同性婚姻釋憲案的聲請人除了台北市政府外,另一申請人祁家威過去就曾申請過釋憲,彼時大法官會議未受理。 目前同性婚姻草案在立院處於黨團協商階段,連到底要立專法還是修改民法都無結論,大法官卻在立法程序進行中插手介入受理此案,凸顯司法權和立法權之間的矛盾。好像雙方在進行一場的足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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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決定的主張,不適用於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予以特別保障的權利,通常指那些不適合以議會或者民眾投票來解決分歧的事項。
不是所有問題都可以用公投方式來決定的。例如,你不能用投票的方式,要求信伊斯蘭的人改信基督教。
當有些人主張“全民公投”解決是否允許同性婚姻的時候,他們對民主的理解僅僅停留在“少數服從多數”上,而完全忽略了民主的另一個具有制衡性質的內涵:“尊重少數的權利”。這是對民主的膚淺理解或者扭曲。

References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123/995326/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王丹:為甚麼同性婚姻議題不適用“全民公投”? | 蘋果日報

在目前圍繞台灣是否通過修法允許同性婚姻的社會爭議中,反對方提出了“全民公投”的主張,認為修改婚姻制度需要全社會的共識。這種說法是典型的似是而非的說法,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實際上,完全是法盲的表現,說明了反對方對於憲政的內涵是多麼的無知。為甚麼這麼說呢?因為這種“公投決定”的主張,根本不適用于同志婚姻這個議題。這個議題屬於憲法權利的範疇。  所謂憲法權利,是針對普通權利而言的,指的是那些依據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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