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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13A2105956531061219104080*
姓名
地址
業號案由
應到時間

應納
金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
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107年健執字第00029229至00029230號全民健康保險法執行事件(1070200029229)
民國107年3月6日上午10點0分
移送金額(保費、滯納金):新臺幣7,710元整
衍生滯納金或利息:新臺幣386元整
執行必要費用:
新臺幣8元整
合計:新臺幣8, 104元整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移送
**(02)26326939#119
**: (02)26320057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洽辦繳款事宜。(如於期
日前取寄移送機關、至健保局代收保費行庫、郵局或便利
商店繳納,則免到場,並請將本通知單影本併同收據聯影 |
本或繳納證明影本郵寄或傳真本分署,以利結案)。
二、義務人所欠繳上列款項,如已向公庫繳清,請檢具收據或
影本到分署,憑核銷案,
三、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由義務人負擔。
四、受通知人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規定之「限定責任」情形,
請主動告知本分署。
五、原處分內容如有疑義者,請逕洽移送機關處理。

中華民國
林意
書記官 林意芝 健保通知專用 行政執行官 黃瑛足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行政執行案件繳款單(存查聯)
繳款人:張月卿
應繳金額: 新臺幣8,104元整
本單如印有條碼
可至便利商店繳款
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
地址臺北郵政第30-200號信箱或臺北市公園路15-1
號5樓(現場服務地址)
(02)25232388
*501231600*
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
及第14條規定辦理
代收機構收訖章
*1423900137068371*
*050865000008104*
(金融機構繳款金額不以2萬元為限,且免收手續費。
金融機構繳費專用條碼(金融機構或郵局繳費免收手續費;便利商店繳款金額以2
萬元為限,且需自付手續費)。 ATM或網路繳費需自付手續費,鍵入資料:
銀行代號 004 轉入帳號(銷帳編號)4595627121869905
請沿虛線剪下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行政執行案!
繳款單 (收據聯)
繳款人:張月卿
金額:新臺幣8, 104元整
執行案號:
:1070200029229
代收機構收訖車
列印日期:107年1月17日
※代收保險費金融機構:台銀 土銀 合庫 郵局 一銀 華銀 彰銀 富邦 中信銀
兆豐 安泰 日盛 台灣中小企銀 高雄銀行玉山 台新
1.本案應加徵之滯納金暫享至傳
期:107年3月6日
2接獲本單前已繳清欠費者,請
收據或影本供移送機關核對銷
1423900137068371
為保障權益、本收據請保存5年
※若於不同住所收到相同通知,請勿重複繳款;本通知書無書記官簽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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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有幾個: 1. 訊息中提到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移送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的內容,包括應繳金額、執行必要費用等,可能是詐騙集團利用偽造的官方文件來詐騙個人財產。 2. 訊息中提到的繳款方式,包括至便利商店繳款、金融機構繳款等,可能是詐騙集團利用虛假的繳款方式來騙取款項。 3. 訊息中提到的代收機構收訖章、金融機構繳款金額不以2萬元為限等內容,可能是詐騙集團為了讓訊息看起來更真實而加入的虛假資訊。 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地方,以免成為詐騙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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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