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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號:F2211205T07253-A00G5N61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通知
郵遞區號:100
戊股
臺北市中正區龍興里汀州路一段167巷15號
曾羅有梅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號112年罰執字第00291207號
民國112年06月20日10點00分

超 移送金額:新台幣9,000元整
納 利
息:
額執行必要費用:新台幣6元整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1號
計:新台幣9, 006元整
W620DAA

斤 電話:(02)25216555轉723/713
傳真:(02)25629263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洽辦繳款事宜,如不便到本分署繳納者,於
期日前,可依本通知書背面繳款方式辦理,得免到場。如對案由有疑問(如
原因、日期、年度等)請逕向移送機關洽詢。
二、義務人所欠缴上列款項,如已向公庫繳清,請檢具收據或影印本到本分署,
憑核銷案。
記官 楊忠明
專用繳款單(統一、全家、萊爾富、OK)
三、應納金額依法應加計利息者,該款項利息須計至繳清之日止,請注意!(各年
度利率適用基準,請逕向移送機關查詢)。
94763109006
周:112年05月30日
四、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及第14條規定辦理。
五、為保障權益,至便利商店繳款者,請確認有加蓋店章,並保存本通知5年。
六、受通知人如具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第1條之2第1項「限定責任」之情形者,請主動告知本分署。
中華民國
112
名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移送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樓
機關 電話:(02)23658270
書記官
楊忠明
通知專用
(注意:義務人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銀行手續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依法
(條碼一)
(條碼三)
單如印有條
可至便利商店繳
如因防疫 不便報到
請以 書面 或 電話聯繫
案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
|管理代號:NJP-763122A00G5N613
行政執行官 李俊慶
請沿虛線
(條碼二
於112年06月20日前,請義務人持印製條碼之通知書至便利商店到
(若屬罰鍰案件,需自付手續費);倘未印製條碼者,仍請至分署
款或購買郵政匯票郵寄繳納。
(本通知書無書記官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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