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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案號:F2010801C06247-A7C2009018
受通知人姓名地址
應到
處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
案號 108年費執字第00066436號

郵遞區號:114
「應到 民國108年03月08日10點00分
時間
移送金額:新台幣450元整
息:
應納利
|金額執行必要費用:新台幣8元整
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星雲街68巷17號
陳華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計:新台幣458元整
02-26326939 217 219
02-26320287
080308FC0*
移送
機關
一、受通知人請於應到時間到本分署洽辦繳款事宜。如不便到本分署繳納者,於
期日前,可依本通知書背面缴款方式辦理,得免到場,如對案由有疑問(如
原因、日期、年度等)請逕向移送機關洽詢。

三、應納金額依法應加計利息者,該款項利息須計至繳清之日止,請注意!(各年
度利率適用基準,請逕向移送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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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所欠繳上列款項,如已向公庫繳清,請檢具收據或影印本到本分署,
憑核銷案。
四、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五、依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及第14條規定辦理。
書記官 黃文祺
便利商店專用繳款單(統一、全家、萊爾富、OK)
*107C22000800458*
列印日期:108年02月15日
六、為保障權益,至便利商店繳款者,請確認有加蓋店章,並保存本通知5年。
七、受通知人如共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2項或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項、第1條之2第1項「限定責任」之情形者,請主動告知本分署。
中 華 民 國
108
#02
書記官
黃文祺
通知專用
案由
欠費年度:107年度
機車ADY-3331第107年度汽燃費
逾期未繳
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4段21號
電話:(02)27630155#405、408
管理代號:ADY-3331A7C費A7C2009018
(條碼一)
本單如印有條碼
可至便利商店繳款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機車
(條碼三)買郵政匯票郵寄繳納。
行政執行官 黃國書
請沿虛
*ADY+3331F2009018*
於108年03月08日前,請義務人持印製條碼之通知書至便利。
店繳款,免收手續費;倘未印製條碼者,仍請至分署繳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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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有幾個: 1. 訊息中提到的案號、通知人姓名地址、移送金額等資訊,看似是一封官方通知,但未提及具體的案由或原因,閱聽人需要注意是否真的有相關未繳費用。 2. 訊息中提到的應到時間、應納利息等詳細資訊,閱聽人需要確認是否符合自己的行蹤和交易紀錄,以免受到詐騙或不實通知的影響。 3. 訊息中提到的繳款方式、條碼等資訊,閱聽人需要謹慎確認是否為官方正確的繳款方式,以免被引導至不實的繳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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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