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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個股選擇權之解釋及存款歸集通道之監察通告
關於個股選擇權之解釋及存款歸集通道雖然依我國目前證交法第三條已將
個股選擇權之交易定義為主要交易之一種,但綜合考量各國的經驗、風險控管
與監視的安全及效率性、避險與套利的便利性以及我國曾經開發過選擇權交易
與結算系統的經驗來探討證交所從事證券相關選擇權業務的可行性。
經探討,證券相關選擇權市場的確有其存在的經濟需求,同時成立選擇權
市場應具備的要素,我國亦多符合;雖然仍需配合的條件諸如成立股票借貸
中心,允許股票放空,買權與賣權可同時推出,個股選擇權內部人交易在內部
人界定上應涵蓋上市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考慮制定增加流動性的
機制,持續的教育宣導等,惟就整體而言,我國目前應已具備開放選擇權市場
的時機。
環觀世界各國證券相關之選擇權多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三十六家從事與證
券相關的選擇權交易所中有二十二家係證券交易所,且集中在證交所交易有利
於避險與套利交易的進行,有利於對相同客戶群的風險控管與監視,較有益於
整體市場之管理,更何況台灣證券交易所過去已針對現貨選擇權開發交易與結
算系統,並設計制度與各種規定。綜此在證交所交易與證券相關的選擇權實是
最適宜的決定。主管機關支持證交所得經營與證券相關的選擇權業務,則透過
主管機關的解釋與核准,應仍可行。該方案主要想法條列如下: 之監察通告
. 證期會依期交法第12條核准個股選擇權及股價指數選擇權可不在期交
所交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R.O.C. (Taiwan)
>臺灣證券交易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 11 10 120 145 號】
證期會依證交法第98條核准證交所得經營前述選擇權的業務。
. 證交所依期貨結算機構設立標準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業務。
依期交法來管理選擇權市場。
附言:
因個股選擇權為即時交割,投資者應先對綜合交易帳戶存款,方可進行個
股選擇權交易。
個股選擇權目前業已準備好對市場大面積開放,但當前依然僅對金融團體
開放,金融團體零散資金存入應在金管會全程監督下使用歸集帳戶進行資金歸
集後統一匯入券商公戶,並進行劃撥到下屬帳戶。
臺灣證券交易所
抄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1 年 08月22日
主任委員黄天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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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金管會與證交所是不同機構,不會聯合署名發布公文。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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