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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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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函
地址:242011新北市新莊區中華路1段3號1樓
承辦人:張嘉妍
電話:(02)22779245分機117
傳真:(02)22775774
244
新北市林口區東勢里15鄰麗園二街
1巷1號七樓之三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包桂蘭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新北莊地登字第114608445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新北市政府依住宅法第61、62條規定辦理本市林口區
國宅段41地號等14筆土地及同段19建號等15筆建物(林口
國宅社區甲區國宅更名登記一案,業經本所以114年莊
登字第159290號至第159440號案辦竣更名登記,請查照。
說明:
一、依住宅法第61、62條、新北市政府114年4月7日新北府城
住字第1140586478號函、同年5月20日新北府城住字第
1140972214號函及同年7月28日新北府城住字第
1141493543號函辦理。
二、本所依住宅法第61、62條規定及新北市政府前揭函號所
囑,辦理旨揭標的更名登記分配予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所
有,依住宅法前開規定,臺端分配後取得下列標的之權利
範圍於主建物辦理移轉時應隨同移轉(權利範圍詳如登記
簿資料所載,倘有需要可申請地籍謄本參閱):
(一)土地:本市國宅段41-10、41-11、52-1、52-6、69地號。
(二)建物:同上段183、383、445、982建號。
三、另臺端於本案更名登記後取得之不動產標的,尚無須換發
所有權狀,倘有換狀需求,請持本函、身份證、印章,
洽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書狀換給登記;委託他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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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發文日期為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但訊息中提到的速別為「普通件」,閱聽人可能需要確認這是否符合正常的文件處理程序。 2. 訊息提到了有關新北市政府依住宅法第61、62條規定辦理土地及建物更名登記的相關內容,閱聽人可能需要留意這是否牽涉到任何法律程序或權益轉移的情況。 3. 訊息中提到了受文者為「包桂蘭君」,閱聽人可能需要確認這個受文者是否為正確的收件人,以免涉及個人資料的洩漏或錯誤。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應該留意文件的合法性、相關程序的正確性,以及個人資料的保護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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