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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机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杜鮭魚
姓名
車牌號碼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V 其他行為人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新北市新莊區
應到案日期


中華民國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性别要
出生
年月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車輛
種類
110年3月17日18時 0分
(通知聯)新北警交字第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年4月16
10
1. 本草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燈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緩」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m
違規
日前 事實
2. 本單燈勾記「玥至應到案處所验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現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等問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我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業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辦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所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應到
案處
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月 17 日填單
舉 發 道路交通管理第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78
代物
電話:22255999)
代保管
條第
條第
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項第
項第
有出示
未出示
遊 期
|填單人 | 分隊長
職名章

3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
監理所(站、分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106.05.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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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Asdfgh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行人穿越道路時,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並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References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34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34-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但行人行走於行人優先區不在此限。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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