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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舉發車號錯誤,請退回!
舉發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 電話:02-29099136
地址:新北市泰山區大科路1號
民眾檢舉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姓名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錄影存證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120602D32
民眾檢舉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檢舉日期:1120304
檢舉案號: RV-2023030400053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年月 B
車輛
種類
【通知聯)國道警交字第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郵局繳納罰鍰!
駕照或身分
營業大貨車
(白, 國瑞)
112年 02月 26 日 15 時 25 分
國道1號南向(林口B出口匝道)
應到
案處

違規
112 #
06 A 02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納罰鍰。
構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處罰條例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遭
應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内到案。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木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盤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04月 18 B 填單
KLL-6575
]
舉發
單位
應到案處所: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電話:07-3629902
車主 | 同駕駛人(或
姓名 行為人)姓名
32高雄市交
通事件裁決
中心
代保管
物 件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變換車道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ZAB249982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國道公路警察局
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泰山分隊 填單人
電話:02-29095244
職名章
第 33 條 1 項 04 款 0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4500元)
KLL+17657504500
警員尤偉倫
F49050
Past 31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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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vivian
1.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快速公路時,如需變換車道,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變換車道。違反規定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處以新臺幣「3,000元~6,000元」罰鍰。
2. 交通局提醒各位駕駛人:駕車行駛變換車道時,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以使周遭人車知道本車行進動向,善用方向燈並適度保持相關人車之間距,不僅可減少車禍事故發生,亦可避免因此違規而荷包失血。

Referenc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3
https://www.tbkc.gov.tw/Message/Bulletin/News?ID=50bd1a0d-2f84-4696-a0e6-ab6cb3f66f28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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