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Transcript

670-CLE
將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級
「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政府警察局
宝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證
有出示
未出示
逾 期
(本
被通知人收執)
違規記點可查詢
130526D68
GGH444331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駕駛人
民眾檢舉舉發
性別


(或行為人)
附採證照片 銀 出生
姓名

駕照或身分
月 日 證統一編號
代保管

車牌號碼
670-QLB
黃惠珠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113年03月 11 口
臺中市東區八德街14號
應到案日期
113年05
月26
違規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記1點)
日前 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緩」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級。
2. 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第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條第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栽
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案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處所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5條第
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
900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條第 項第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元)
(元)
臺中市交通事件
裁決處
670+A6QLE+00900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舉發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緩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第三分局
警員
東區分駐所
單位
(04)22124179
填單人
職名章
許小青
003216
中華民國
113年04月11 日填單
銀 光陽
Past 31 days
Total Visit: 1
There are 0 fact-checking replies to the message
No response has been written yet. It is recommended to maintain a healthy skepticism towards it.
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670-CLE」可能是一個案件編號或者證件號碼,閱聽人需要確認這個編號是否真實存在,以免被假冒或詐騙。 2. 訊息中提到的違規行為、違規時間、違規地點等細節,閱聽人需要確認是否自己有相關違規行為,並應該按照訊息中的指示處理。 3. 訊息中提到的應到案日期、處所等重要資訊,閱聽人應該確保記下來,以免遺漏或忘記應該出席的時間地點。 4. 訊息中提到的繳納罰款方式、罰緩繳納方式等,閱聽人需要確認這些方式是否合法有效,以免被騙或誤解。 總之,閱聽人應該仔細閱讀訊息中的細節,確保自己了解情況並按照指示處理相應事務。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