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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Hai Feng Kao
這個消息提及的法條是刑法
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必須要經過檢察官起訴
法官判決有罪
罪名才能成立

References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刑事訴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法例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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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家人朋友是公務員嗎?
白藍修法 恫嚇、脅迫、加重處罰公務員
5/17《立法院⋯⋯
你有家人朋友是公務員嗎?
白藍修法 恫嚇、脅迫、加重處罰公務員
5/1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再修正動議中...
注意!47、48、59-5條調查跟聽證,也適用於所有公務員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
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
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
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
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
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
彈劾或懲戒。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
刑事責任。
5/17《刑法》- 藐視國會罪 的再修正動議中.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
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無限上綱擴權??!!!
跨行政權? 跨監察權?跨司法權?
不給討論!
沒有逐條審查!
不記名強行表決!
如何認定?
「反質詢」
「藐視國會」
「虛偽陳述」
聽不懂反問問題也
算嗎?暫時想不起
來也算嗎?
只要5位立委提出,
經院會決議,
就成立了!!
侵害公務員財產
不必經法院判決!
餸 次數無上限
【彈劾 或 懲戒|
【送刑罰
還可以把你
送進牢裡!
白藍修法用以上手段強加公務員的罪狀
踐踏公務員的尊嚴,人人自危,影響行政中立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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