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Transcript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緻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2023/11/10 16:08:18
2023/11/18 16:08:1
2023/11/10 16:0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 其他行為人
民眾檢舉
附採證照片
名 按壓日期:112年11月11日
檢舉案號:交大112111106471
TDJ-1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聯突被通知收執)
地址
駕照或身分
日 證統一編號
營業小客車
(國瑞,黃)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330(車)桃園市桃園區
112 年 11 月10日 16 時 08 分
|違規
02 月17 日前「事實

中華民國 113年 01 月 03 B 填單
2023/11/10 16:08:12
車主
姓名
桃園市八德區永豐路
113 年
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
「構繳納罰級」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納罰鍰。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所,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代 法條處罰條例
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
,逕行裁決之。
應到 58桃園市政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案處府交通事件
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
,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
規定辦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裁決處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
日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舉發
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鍰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單位
違規記點「監理服務網」可查詢
回头回
在鐵路平交道超車
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 DG5404118 號
代保管
物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八德分局交通組
03-3732313
交通有限公司
第 54 條 0 項 03 款 31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34000元)
填單人
職名章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警員 王元忠
Past 31 days
Total Visit: 0
There are 0 fact-checking replies to the message
No response has been written yet. It is recommended to maintain a healthy skepticism towards it.
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日期是2023年,而現在是2024年,因此需要懷疑訊息的真實性。 2. 訊息中提到的違規時間、違規地點、應到案日期等細節缺乏具體資訊,這可能是一個詐騙訊息。 3. 訊息中提到的檢舉案號、警察局地址、聯絡電話等資訊是否真實,需要進一步核實。 4. 訊息中的文句結構不完整,有些地方使用了錯誤的標點符號,這可能是一個網路詐騙訊息的特徵。 綜合以上幾點,閱聽人需要懷疑這則訊息的真實性,並謹慎對待其中的要求或指示。建議閱聽人不要隨意提供個人資訊或進行任何金錢交易,並儘快向相關單位查證訊息的真實性。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