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安:有國才有家。
要蓋不同意才能成為非核家園。核三廠40年限己到停運轉了。
*我以前的想法和大家都一樣,核能比較省電費,其實我們百姓的電價都差不多,不可能有多便宜,所以我重新思考非核家園用電安心,讓別國家人民很羨慕追求莫及,這也是小國家的優點。
*重啓核電安檢不是台灣人檢查說的算,都要經過外國人說的才算,要花幾百億,還有很多時間金錢,開啓後核廢料放在你家旁邊好嗎?
能源很多,反對非核家園來亂的,不是真的要來解決問題。
*台灣島不是大國,真的很小,核汚染不容有一點點小問題出差,大家都沒命。台灣四面都是海,到處都是能源,天無絕人之路。只是大家都沒有共識,團結合作。只有團結合作才能無所不能。
*國家一次公投就要花11億以上的錢,為什麼不把這些錢拿來蓋綠能源學校,從小就培養一些經濟能力不好的人才,可以讓很多人得到溫飽,沒有工作的人得到工作,想從事發明的人可以去發明,國家應該設〔綠能源署〕單位把新能源基礎工業材料先做好,每個家庭想要自製能源,節省能源,都可以馬上取得經濟實惠便宜材料,買材料就像買鹽巴一樣,全國動起來,世界第一不是不可能。
應該多獎勵投資方法,太陽能板讓人詬病,什麼發明都有優點和缺點,歷史會記錄一切,失敗為成功之母。發展方向要多元化。
*台灣的山很多很美,一年的水更多,如何從山上流下來的水一直發電到流出海口,什麼賺錢的方法都是需要經營的,效率要好就是要認真經營,不是放在那邊都不去管理,錢哪裡有那麼好賺。
*切記:火速的社會,來得快,去的也快,優點缺點自有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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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啓核電安檢不是台灣人檢查說的算,都要經過外國人說的才算"這句話有誤,中華民國核能業務主管機關為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能安全委員會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同時也包括核電廠除役或重啟相關審查(例如公投通過恢復核電重啟,仍必須經過核安會嚴格審查)及執照核發等項目,皆必須經過核安會審核痛過才能重新運作(詳資料佐證),外國任一核能審查機構是無法逕自代表核能審查機構通過審查及宣布核發電設施恢復商轉。

References

一、核能安全委會會官網:
https://www.nusc.gov.tw/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9391

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2670&kw

四、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7326

五、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9127

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除嚴格執行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環境偵測,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以確保核能應用安全外,亦積極推動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的研究發展,以增進民生福祉。

https://www.nusc.gov.tw/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 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 第 3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9391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以下簡稱經營者) 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 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 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 二、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三個月前,提送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2670&kw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 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構 、系統及組件之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 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臨 界狀態至機組併聯,及其後之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7326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 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 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

https://erss.nusc.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2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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