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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對多元成家 鞏固傳統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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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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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並非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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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對多元成家 鞏固傳統家庭

圖片來源:Denis Balibouse , Reuters 注意:抹黑本篇新聞的不實評論甚多,欲釐清真相的朋友,請閱讀文末公民記者補充的資料(8/14新增) 2014年6月26日(四),當同運份子打算在週末的同志大遊行狂歡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Human Rights Council)通過了一則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的決議,嚴正拒絕同性戀議程(homosex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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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歐洲人權法院法官 (10/21文末更新:【讀者投稿】回應〈歐洲人權法院毀滅性的判決粉碎了婚姻平權?〉一文)  歐洲最高審級的人權法院向一對男跨女的變性人及其妻子指出,民事結合(civil union)對他們已經相當足夠(good enough),粉碎了同性婚姻依循司法程序合法化的希望。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先例,法律與現實間仍有遙遠的差距,歐洲人權法並未要求締約國「承認同性婚姻」。 發起訴訟的團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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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Referendum.pdf

第 1 頁,共 2 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名冊格式 編號:第 號 主文: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本人同意為上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 戶籍地址: 省 縣 鄉(鎮 年 月 日 (市) (市) 市區) 村 鄰 路 : (里) (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提案人: (簽名或蓋章) 說明:一、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每五十張加封面裝訂成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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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個決議要求所做出來的2016年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調查報告(A/HRC/31/37)表示:主管《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委員會,早已肯認「家庭」概念是多元的,各地都不一樣。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委員會,則要求各國政府特別保護弱勢家庭、家庭中弱勢成員(包括性/別少數),並多次敦請各國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也沒提到同性婚姻,如何可能「由…可知」。倒是決議文有強調家庭中的弱勢成員的人權應受保障。

References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2016/11/20142611protect-of-familyhttpstaiwanfam.html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Q: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14年通過的第26/11號決議《保障家庭》(Protect of the Family),宣示「反對多元成家、鞏固傳統家庭」(參見台灣守護家庭整理的新聞:https://taiwanfamily.com/2821)? A:錯。決議(及其原本議程)本身其實與多元成家或傳統家庭都沒有關係,只是肯認家庭的社會價值。當時決議的過程是:該決議草案原本已有確定的文字,但以烏拉圭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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