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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4

30°
1小時
「交通新制上路」
昨晚10點有里民來跟阿裕陳情,騎機車超
速竟被罰 「12000元」,看到當下以爲
眼花了,今日跟相關單位求證後,6/1日
起交通新制上路,原有超越該路段速限60
公里以上的才稱為嚴重超速,現下修為只
要超越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了,提醒大家
要小心駕駛呀…
將採網際網路、語音
轉帳、郵微或向經委託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代收之機構繳納罰後
V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汽車駕駛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駕駛人
逕行舉發
性別
(或行為人)
姓名 附採證照片 灰,深蓝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同駕駛人(成 "
行為人地址
違規時間 112 年 07月04日 19時 54分
|應到案日期 112 年 08月 21
違規地點|臺中市太平區甲堤路476號附近往新仁
橋方向
日前事實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舉發
2.本草經勻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 違反第43條第1項第
,将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足。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逕行裁
決之。
3.受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應到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案
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以下同)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
理者,依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固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受通知人收受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應|
到案日期者,得於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
15.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自動繳納罰
緩後,若有不服者,仍得於繳納罰鍰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
中華民國 112年 07月07日填單

車輛
種類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月 日
重機
0.14
KB/S
駕照或身分
違規
舉發
[通知聯] 中市警交字第
單位
車主同駕駛人或
行為人姓名
太平分局
太平派出所
04 22780418

灰, 深藍

代保管

73%
填單人
職名章
限速4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85公里
超速45公里(40以上未滿6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12000
款(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臺幣
012094

元)
臺中市交通事
裁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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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交通新制上路」,指出超速罰款標準有調整,需要確認是否屬實。 2. 訊息中提到的違規時間為「112年07月04日」,需注意是否為正確日期。 3. 訊息中提到的罰款金額為「12000元」,閱聽人需確認此金額是否符合當時的法規。 4. 訊息中提到的處罰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汽車駕駛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閱聽人需確認此機關是否為正式機關。 5. 訊息中提到的違規地點為「臺中市太平區甲堤路476號附近往新仁橋方向」,閱聽人需確認此地點是否存在。 6. 訊息中提到的處罰條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閱聽人需確認此條例是否為當時有效的法規。 以上內容都是閱聽人需要留意的重點,以確保訊息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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