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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人通知書
發文日期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北防字第11443700740號
待證事由查證期貨交易法等 案件
證人姓名 王瑛瑜

別 女
住居所 220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50巷25號2樓
應到日時 1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14時0分
應到處所 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76號)
職稱姓名 沈調查官
聯絡人
聯絡電話 02-27368721#3952
收到通知書,請先聯繫本處聯絡人

113/09040114/27
注意事項
因案需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通知臺端到場詢問。
請攜帶本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私章準時到場,如屆時不克前來,請預先
電話聯繫,以便另行安排時間。
三、若臺端符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揭弊者身分,請主動告知。
處長許銘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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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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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人通知書,要求特定人士前往調查處配合調查。閱聽人應留意是否自己或身邊人有收到類似通知書,以確保是否需要配合調查。 2. 訊息中提到的證人姓名、性別、住居所等個人資料,閱聽人應留意這些資料是否屬實,以免個人資料被冒用或洩漏。 3. 訊息中提到的聯絡人、聯絡電話等聯絡方式,閱聽人在需要聯絡調查處時,應注意確認聯絡方式是否正確,以免受到詐騙或不實訊息的影響。 4. 訊息中提到的注意事項,包括前往調查處時應攜帶的文件、準時到場等事項,閱聽人應留意這些注意事項,以確保配合調查的順利進行。 總之,閱聽人應留意訊息中提到的細節,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並避免受到不實訊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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