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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臉書:
那些年那些事,想知道內情嗎?
民進黨就怕國會改革通過
那些骯髒內情將會攤在陽光下
~高金素梅

大家還記得兩年前,一個資本200萬的小吃店,搖身一變、就拿到民進黨政府十幾億快篩標案的往事嗎?

大家還記得政府護航的高端疫苗嗎?
大家還記得民進黨政府購買BNT疫苗的合約書必須變成機密封存30年嗎?

大家還記得蛋不夠吃的往事嗎?為什麼一個資本只有50萬、負責人只用1000元入股的進口商,卻能做 6 億的雞蛋進口生意呢?為什麼進口雞蛋又會細菌超標呢?

大家一 定都痛恨停電。但台電堅持說不缺電!那為什麼會停電呢?為什麼用電尖峰政府還必須向用電大戶買一度12塊、那麼貴的電呢?一般用電每度兩三塊,為什麼政府買的綠電一度要七、八塊錢呢?

過去八年,民進黨完全執政,卻在立法院裡予取予求,從法律案、預算案到人事案,無論多荒謬離譜,全都想過就過,無人能擋。民進黨的立委表決部隊全力護航,封殺在野黨提出的重要議案,還將人民質疑的政策,列為機密封存三十年。

這麼多層出不窮的政策疑點,難道不應該調查嗎?大家的納稅錢不該好好盤點都花到哪裡去了嗎?現在民進黨已經不是立法院最大黨了,不再能夠一手遮天,我們必須要推動國會改革,讓立法院有調查這些政策疑點的權力,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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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NX
可疑訊息宣稱害怕國會改革帶有政治陰謀論的敘述,首先,依據釋字585號解釋,立法院擁有一定調查權,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2. 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3.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例如防制利用陰謀論論述充當調查證據,或者誘導質詢,違反調查方法及程序等情形)

4. 國會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 規範要求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公務員),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二、國會擴權法案對於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涉及人民的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顯然不足,同時涉及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絕非可疑訊息宣稱某政黨反對國會改革法案情形。(詳資料佐證二、三、四、五)

References

一、釋字585號解釋(憲法法庭網站)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中央社,2024/5/2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113-06-11)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經詳細研議,認有違反憲法上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正當法律程序,而侵害人權之虞。其中,包括「審議程序不符民主原則,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總統進行國情報告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質詢權、調查權、聽證之行使相關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且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人事同意權之行使相關規定,恐導致憲法、法定機關職權行使產生窒礙,且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妨礙立法委員行使質詢權、調查權及聽證之處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之處罰,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等,皆有窒礙難行之處。"

四、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https://ppg.ly.gov.tw/ppg/SittingRelatedDocumentRMatter/download/agenda1/02/pdf/11/01/04/LCEWA01_110104_00028.pdf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 行政院官員於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總質詢時,就其所知之事項,為隱匿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官員以反質詢之行為,經院會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五、【聲明】公民團體對此次國會濫權法案的憂慮(公民行動)
https://www.civilmedia.tw/archives/125917

首先,何謂"虛偽陳述"?如果官員認定虛偽陳述是因為立院調查資料不實(陰謀論陳述充當證據)及誘導質詢,如何論處行政官員責任,以及相關救濟措施?同時,釋字585號明確敘述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作虛偽陳述或經主席制止仍繼續為之者被判1年或半年不符大法官釋字定義,仍屬違憲。

逾90名法律學者連署聲明 籲國會五法退回委員會【更新】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會職權相關修法預計28日續審,逾30名法律學者聯合聲明,呼籲立法院將國會五法退回至委員會討論,若立法院執意三讀,將呼籲行政院與總統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重啟審議。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70193.aspx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修正案覆議案經總統核可 行政院已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有關行政院院會本(6)月6日就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呈請總統核可覆議一案,總統今(11)日已核可,行政院亦於今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行政院表示,本(113)年5月28日立法院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5章之1章名及第141條之1條文,經詳細研議,認有違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0ccf486-0642-476e-a47b-2c98d84f39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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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E
立委的調查權應該要有明確的範圍,不能無限擴張侵犯到司法權,如果立委想要調查案件,請先去考國家考試。

台灣有調查權的已經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調查局、監察院,檢察官還要通過國家考試、司法訓練所結訓才能開始工作;沒受過調查訓練的立委如何進行合理、合法的調查而不是濫權隨意索資?尤其調查對象牽涉一般民眾、民間企業。檢察官、法官在判斷有沒有違法時,法律上有明確準則依據,現在修法的內容卻沒有這些判定準則,犯罪與否怎麼會是由立委表決決定?況且,法案還存在以下許多問題,也是招致各界批評的原因:

1. 沒有利益迴避條文
正常的調查程序,有利益衝突的人會需要揭露並迴避參與調查案件,但是修法卻沒有相關條文,徇私舞弊就有可能發生。

2. 球員兼裁判,沒有公正監督把關
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以搜集證據時,需透過書面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官判斷後簽發。修法卻讓立委可以直接叫民眾、民間企業配合調查提供資料,不提供資料就罰錢罰到你提供為止,決定要不要罰款的也不是獨立機關,是立委表決決定。發起調查、執行調查和決定裁罰的都是立法委員,球員兼裁判,取得資料的程序甚至比檢察官容易,這些都賦予立委超越法官及檢察官的權限。

3. 條文中沒有設立“拒絕調查”條款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在世界上大多數的法律體系都是被承認的。而藍白修法卻完全沒有納入這些內容,等於是與其他法律產生抵觸。(資料:法律白話文運動、玉鼎法律事務所)

References

法律白話文運動
https://plainlaw.me/posts/Review-of-Parliamentary-Investigative-Powers

玉鼎法律事務所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62&qa_id=654

簡述刑事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一、什麼是緘默權? 所謂緘默權係指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故被告雖負有到場之權利與義務,但被告自訴訟程序開始至終結,皆可全程保持緘默,故緘默權係包括的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62&qa_id=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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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written by Lopi
有關憲政改革,最高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根據這些判例,民進黨申請復議或釋憲,理由不見得站得住腳,詳細整理可以參考廖元豪教授的《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參考[1],或國民黨臉書答辯 參考【2】。

Opinion Sources

【1】 廖元豪:從憲政先例論國會改革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2】國民黨臉書答辯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KCtpikuLyrpVhCY
https://cofacts.tw/article/2mai48z75p611

廖元豪/從釋憲先例論國會改革爭議 | 聯合新聞網

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讓遲來的國會調查權終於可以運作,也可避免政府官員推拖、拒答,甚至撒謊。但習慣為所欲為的執政黨,卻...

https://udn.com/news/story/7340/802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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