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Transcript

V
進入桃園機場航廈之前,請務必減速慢
行(12000元罰款真的非常昂貴)
RCX-5015

SWARNA
傳家轉藝術庫
橫板和代
acasamES
駛人
或行為人

須至感到業處所
**
被通知人代是有對象了
汽車駕駛人。
V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性别
RCX-5015
年月日
車輛
種類
ORD


年月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本際交玻通知人收執)
地址

193km
4.應到案期限末日為夏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双休
惠日之次並代之。
5⁰ km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6
本單30日内,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舉發
精通:港人找灣後,若不願離發事實者,仍得於樂的單位
新版30日内向處罰機場陳述。
民國 112 09 月12 日填單
(通知聯〕航警交字第
租賃小客車

牌號碼
主地址 333 桃園市龜山區長慶一街45巷46號
現時間 112 年 09月09日 11時40分
現地點 桃園機場航站北路第一航廈前
案日期 112 年
05
日前
1.本草燒勒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技、友與天然化工 舉發
機構維納罰鍰」者,得依本草背面列印之擬撤納方式向代收機
摘組納罰級。
違反第
違規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40公
里至60公里以內
事實
未發線向地「燒王為到案處所核裁決」者,按級為創業日期 法條 第
處所,持本通知單到實號後我決,如違規人未滿18歲,請由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感到
突以進行裁決之。
3、相遇和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案
應到案日期線檢附相關證據及友資料識、通知應歸責人之啟明處所
A歸責人,逾期未依規
代保管
物件
永信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43 1 02
條 項
條 項
RADIATE
(本單不得郵繳
58桃園市政
TEL: 03
3982175
請沿虛線先排再做
保 有出示

UHFA26024
道路交通管
款(期限内 納處新台幣 12000
款(期限內
收納處新台幣
填單人
職名章
名到案聽候裁決)
事件裁決處
舉發員警:潘黃松國

Past 31 days
Total Visit: 2
There is 1 fact-checking reply to the message
Lin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true 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Lin
航空警察局表示,桃園國際機場目前速限為50公里,因該輛租賃車行經該路段超過速限40公里,該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條1項2款測速舉發,可處12000元以上罰鍰,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References

https://tw.news.yahoo.com/航警測速照相-桃園機場超速40km被罰1萬2-150625312.html
There are 1 reply deleted by its author.

The content above by Cofacts message reporting chatbot and crowd-sourced fact-checking community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4.0 (CC BY-SA 4.0), the community name and the provenance link for each item shall be fully cited for further reproduction or redistribution.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Add Cofacts as friend in LINE
LINE 機器人
查謠言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