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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會改革法案對於「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違反「反質詢」及「虛偽陳述」依法可罰2到20萬元罰鍰,公務員依刑事法究辦。有逾越大法官解釋之疑義(釋字585號) 。

二、「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行政官員(政府人員)作「虛偽陳述」依刑事法究辦,如果行政官員於答詢上的錯誤,是因質詢之立法委員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所致,又應如何論處行政官員的責任?有違釋字規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有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References

一、【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4/5/24)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立院調查權對於提升政府的透明度跟政府問責很重要,這也是國會改革、修法最重要的精神。但「調查權」並非無限上綱,仍有憲法保障界限,也需要明確法條規範。"

"在憲法保障下,會有一個核心範圍是立法調查權不得干涉,例如國家秘密、偵查秘密、個人隱私,且財產自由、營業秘密等。因此,基本上立委不能因為調查要求,調閱商業公司的營業秘密,否則會有違憲之虞;此外,國家的國防、外交、司法都有涉及國家機密者,有違憲可能。"

"法律對於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應該要更為周延。以美國為例,即便已經有完善的法制,但國會調查權也遭外界詬病,曾發生有科學家在進行氣候變遷調查,或有學者研究假訊息如何影響美大選,持不同意見看法的國會議員表示要進行調查,要求這些專家學者必須提供所有往來的電子郵件,這種作法不僅是對當事人的騷擾,且被批評為打壓異己。"

"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若認為調查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第50條之2,「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立院行使調查權需要兼顧人權保障。但目前通過的條文規定的是「經主席同意、必要時」 ,沒有辦法實質保障人民。"

"此外,條文中雖說明若人民覺得調查詢問涉及個人隱私可拒絕,但仍需經主席裁示同意,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

二、釋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三、行政院覆議內容
https://www.ey.gov.tw/File/3E9ED30B17376B7A?A=C

四、關於「立法院二讀審議國會改革法案」疑義之聲明(民間司法改改革基金會,2024/5/24)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720

【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

記者/馬麗昕、陳培煌;主編/陳偉婷 立法院院會近日處理攸關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攻防激烈,院會上演拖延議事、表決大戰,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諸多公民團體於立法院周邊發動抗議活動,質疑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在未經實質討論下,於院會強行表決、通過爭議條文;在野黨則喊出民進黨過去也曾提出國會改革法案,執政後卻不願執行。 專家指出,立院調查權、聽證權的完善助於提升施政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聲明|關於「立法院二讀審議國會改革法案」疑義之聲明

2024年5月28日22:08更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已完成三讀,下述條文同通過條文。《刑法》部分繼續審議中。 針對本次國民黨、民眾黨最後一刻以「再修正動議」之方式,聯合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草案,本會已於5月21日提出聲明指出其程序瑕疵,並要求打著國會改革旗號的各政黨,皆應以身作則。 然而,國、眾兩黨於5月22日仍挾國會多數,執意就其提出之版本逐條表決以完成三讀。對此,民進黨黨團已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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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家人朋友是公務員嗎?
白藍修法 恫嚇、脅迫、加重處罰公務員
5/17《立法院⋯⋯
你有家人朋友是公務員嗎?
白藍修法 恫嚇、脅迫、加重處罰公務員
5/17《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再修正動議中...
注意!47、48、59-5條調查跟聽證,也適用於所有公務員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
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
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
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
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
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
彈劾或懲戒。
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
刑事責任。
5/17《刑法》- 藐視國會罪 的再修正動議中.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
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無限上綱擴權??!!!
跨行政權? 跨監察權?跨司法權?
不給討論!
沒有逐條審查!
不記名強行表決!
如何認定?
「反質詢」
「藐視國會」
「虛偽陳述」
聽不懂反問問題也
算嗎?暫時想不起
來也算嗎?
只要5位立委提出,
經院會決議,
就成立了!!
侵害公務員財產
不必經法院判決!
餸 次數無上限
【彈劾 或 懲戒|
【送刑罰
還可以把你
送進牢裡!
白藍修法用以上手段強加公務員的罪狀
踐踏公務員的尊嚴,人人自危,影響行政中立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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