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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要阻止「國會五法」通過,是因為立法過程缺乏討論,法案內容粗糙、條文相互矛盾、侵害民眾權益、違背憲法。法律一旦公佈施行,受影響者不分黨派、不分公務員或一般公司團體及民眾。(資料: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根據網傳文章五法內容依序查核如下:

1.非事實。
- 在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為關鍵字,查詢民國103年(2014年)一整年的法案,僅有陳其邁、尤美女、李俊邑提出法案共五個檔案,內容都與“總統”無關。(資料: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1條,根據憲法「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篇章,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是去“報告”,並非去接受立委“質詢”。
- 依憲法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長需要接受立委質詢,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因此總統沒有受立法委員即時問答的義務。(資料:法律白話文運動 2024/5/28)

2.非事實。
- 2014年民進黨立委提出的法案與"人事同意權"無關。(資料: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
- 立法院本來就有人事同意權。(資料: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

3. 非事實。
- 2014年民進黨立委提出的是針對“調閱小組”調閱過程的細節規範,並無「對國家重大關聯事項」內容。(資料: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
- 調閱權應限於與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之事項,而非只要屬「對國家重大關聯事項」即可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 只因為民進黨曾提出相關法案/修正條文,就認為現在藍白版本應該被通過,完全不考慮立法/修法內容差異,這是刻意混淆愚弄民眾。
- 2012年林佳龍版本、2015年、2016年民進黨團版本及2016年顧立雄、尤美女、林俊憲版本關於調查權的法案,有針對調查範圍、調查方法的明確定義,有的納入刑事訴訟法的拒絕調查條款、專業人士協助行使調查權,甚至包含調閱小組保密義務、查閱人員的規範限制、違反調閱調查規定處理、調查終結後應提出調查調閱報告,以及聽證會詢問詰問證人的限制以維護證人權益......等。這些都是與這次藍白立委只擴權卻無相對義務責任規範的“違憲”版本不同。(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4.非事實。
- 2014年民進黨立委提出的法案與"藐視國會"無關。(資料: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
- 2012年林佳龍提案版本提到被質詢官員、出席公聽會者若陳述虛偽不實,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2016年民進黨團版本則是行政罰處分。但都沒有“藐視國會”和“反質詢”這種無論在定義、構成要件上皆不明確的內容。(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法律白話文 2024/5/24)

5. 非事實。
- 2014年民進黨立委提出的法案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無關。(資料: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
- 立法院長正副院長選舉的方式,過去都是立院議事自主決定範圍,並非國會改革修法重點及爭議點。根據釋字499號解釋,記名表決是表示負責。但在台灣的政黨發展下成為政黨動員、政黨管理的手段。(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 此次藍白修法版本要求“記名選舉立法院正副院長”,但卻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所有條文,這也是遭到批評之處。

References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https://ccw.org.tw/news/20240529

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
https://www.ly.gov.tw/Pages/Search.aspx?nodeid=107&sid=0

- 李俊邑提出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針對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小組開會時除涉外交國防及法令應機密事項外應錄音錄影。
- 陳其邁提出兩個針對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議案協商時出席、列席人員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併同協商過程及結論刊登公報。
- 陳其邁提出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針對調閱委員會及調閱小組開會時除涉外交國防及法令應機密事項外應錄音錄影,影音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方式播出。會議出席列席人員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刊登公報。
- 尤美女提出增訂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是針對審議“條約案”新增限制。

法律白話文 2024/5/28
https://plainlaw.me/posts/President-reports-to-Parliament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68

法律白話文 2024/5/24
https://plainlaw.me/posts/Contempt-of-Parliament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 最新消息 【公督盟倡議】國會爭議法案粗暴三讀

#公督盟提出四大訴求,#呼籲重啟朝野對話! 昨(28)日晚間,在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敲槌之下,強硬地宣布三讀通過「國會職權爭議法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修正條文和《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本次「國會改革」的議題涉及權力分立、憲政架構茲事體大,理應不可草率,但很遺憾國民黨、民眾黨的國會多數聯盟並沒有實踐承諾,傾聽公民社會的聲音,將政黨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公督盟)強調公民力量站

https://ccw.org.tw/news/20240529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部分錯誤】網傳「為什麼民進黨要阻止國會五法通過?總統國會答詢、人事同意權、調查調閱權、藐視國會、立法院長選舉記名表決都是2014年民進黨提案」?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5/31版】 立院28日三讀通過立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社群流傳訊息稱「民進黨2014年提過國會五法」,是真的嗎? 一、檢視立院網站,2014年時,有民進黨立委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個別條文提出修法草案,但皆非傳言所提內容,且傳言所提年份有誤。 二、專家學者指出,傳言稱「國會五法是2014民進黨提案修法內容」說法也有問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原本就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68

國會改革系列:「手段越強力,保護越周到」藐視國會罪為何起爭議?德國經驗有何借鏡?|政治熱議

近日,立法院因表決「國會改革」法案爆發肢體衝突。焦點在於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擴充質詢程序與調查權。新法要求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答覆或虛偽陳述,違者可罰鍰、拘役或面臨刑責。這引發寒蟬效應與權力分立爭議,學者認為需更嚴格的程序保障,以免對行政權造成過度箝制。參考德國國會調查權經驗,台灣立法者應補充權利保障措施,平衡強制手段與公民權利。

https://plainlaw.me/posts/Contempt-of-Parlia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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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台灣人,必須要知道台灣正在發生,並與我們息息相關的大事。

一、五月十七日(週五)民進黨預謀掀起並造成國際媒體關注的立法院「517暴力衝突事件」為的是什麼?

二、為什麼民進黨要阻止「國會五法」通過?

若要細數箇中細節與來龍去脈,輕易就可長篇大論。以下就為各位簡要概述:

一、什麼是國會五法?民進黨為什麼拼了命的反對討論?
1.總統應履行國會答詢義務。總統須赴立法院報告施政方針,讓人民知道國家未來方向(2014民進黨所提案)
2.人事同意權。立法院人事同意權須經立法院會表決同意(2014年民進黨提案)
3.調查調閱權。對國家重大關聯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如:政府採購疫苗價格為何保密封存30年?)(此法案亦為2014年民進黨所提)
4藐視國會。
官員出席立院接受質詢,做出不實言論及虛偽陳述,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20萬以下罰金(2014年民進黨所提)
5.立法院長選舉。
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由現行的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2014年民進黨所提法案)
以上就是造成「517暴力事件」的「國會五法」。
因為這「五法中的任何一法通過」都將使民進黨的「貪贓枉法」、「為所欲為」、「禍國殃民」都會無法繼續!

最弔詭的是以上這「五法」都是民進黨在2014年所提出來的法案,如今10年過去了,民進黨更執政了八年,這影響民進黨「作威作福」、「唯我獨尊」的所謂「國會五法」,而今國民黨只是在完成民進黨2014年自己所提出的法案罷了!
二、民進黨深切知道,一旦這五法通過了,他們「無法無天」、「知法犯法」的日子就要結束了!
2024的民進黨重打了2014民進黨的臉!

用最簡單的敘述方式,讓各位知道目前正在進行中的、與台灣未來發展息息相關的一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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