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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ied 2,867d ago|originally written by 4000
講座活動訊息,與謠言查證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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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ate volume)中部地區的朋友注意!

(!!!)你知道嗎?台灣已開放6-18歲的孩子可以直接使用「可能造成發展生長遲緩副作用」的利他能、專思達等過動症藥物。

父母對藥物,有知道並且應知的權利。轉傳出去功德無量。
請參加以下5/25-26的免費講座(red arrow down)

[藥,不藥! ]公益講座:探討精神障礙多重原因,藥物並非唯一選擇
(moderate volume)5月25日 14:00~16:00 講師:陳宜姍藥師**講題:你知道嗎?你有用藥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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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公民人權協會
贊助單位: 大振豐洋傘文創館
地址:台中市北屯區太原路三段1160號
歡迎事先報名,網路報名表單:
(pointing)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fgleUVJgwr2b-uqPsY0QVMd0Oxox7AstDjJsPseKUckRgqFA/viewform

或電洽秘書謝小姐 04-23808331 0982-592923
2,867d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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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資訊操弄。 1. 盧秀燕說“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這說法是在偷渡該念,刻意將「罷免連署人資格」與「公務機關的查核身份工作」混為一談。 - 罷免連署人本來就不需要“查核身份的權力“就可以知道自己符不符合連署條件,只要有知道資格條件的志工在現場重複詢問連署者本人即可。民眾在連署的時候難道會不知道自己是否年齡滿20、設籍滿四個月、第一階段非公務員或軍人身份、非往生者?參與罷免連署不是輕率的行為,前三項可能因為疏忽導致少數案例,但第四項往生者連署不可能出現。盧秀燕以“因為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來暗示”出現大量不合格連署書甚至往生者連署是合理的“,但是,連署書的正確率不是靠“有查核身份權力”的公務機關決定,而是靠連署民眾的細心誠實以及前端把關的志工。如果民眾不夠細心、甚至不誠實、缺乏志工把關,連署書錯誤機會越高,最後就會有較高不合格率。 - 不合格連署主要會出現在無法把關的「非現場親自連署」,如「他人轉交」、「郵寄」等來源,因為收到後志工無法與簽署者重複確認,只要格式正確,資格問題就只能依賴連署人、轉交人的細心程度、誠實與否決定。罷免藍營立委的連署團體,是透過大量連署攤位增加現場親自連署、志工重複告知連署資格規定、仔細檢查格式等機制來提高正確率,並沒有受到所謂“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影響而出現大量不合格連署書甚至大量往生者連署。因此,盧秀燕的說法並不成立。(資料:中選會FB 2025/4/17) 2. 並沒有“辦藍不辦綠”,不是濫用司法,也沒有“重辦”,只是依法查辦。 - 把不合格的連署書剔除只是不計入合格連署數量裡,並不代表被剔除的不合格連署就沒有偽造違法嫌疑。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此中選會收到各地選委會的回報資料後,即有義務告發偽造嫌疑案件。(資料: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 中選會告發案件中有15案是罷免藍委的,17案是罷免綠委,8案為罷免泛綠議員,1案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而這些案件都分案調查中,只不過是因為藍營交出的罷免連署書的死亡連署數量太多(在連署開始前就已死亡)引起較多媒體關注。(資料:中央社 2025/4/16、Yahoo 2025/4/16) 3. 選罷法、刑法都有偽造文書罰則 - 國民黨提案修法2025/12/20三讀通過,2025/2/18公布生效的選罷法98條之二,增訂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鏡新聞 2025/4/17) - 刑法第210、211條,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分別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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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資訊操弄。 1. 盧秀燕說“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這說法是在偷渡該念,刻意將公務機關的查核工作混為一談。罷免連署人本來就不需要“查核身份的權力“就可以知道自己符不符合連署條件。民眾在連署的時候難道會不知道自己年齡滿20、設籍滿四個月、第一階段非公務員或軍人身份、非往生者?參與罷免連署不是輕率的行為,前三項或許真的有人沒注意到就參與連署,但這些都會是極少數案例,往生者連署就更不可能出現。盧秀燕以“因為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來暗示”出現大量不合格連署書是合理的“,但是,罷免藍營立委的連署,透過當面連署、重複告知連署資格、仔細檢查格式來提高正確率,並沒有受到所謂“罷免連署人沒有查核身份的權力”影響。因此,這樣的因果關係推論並不成立。(資料:中選會FB 2025/4/17) 2. 並沒有“辦藍不辦綠”,不是濫用司法,也沒有“重辦”,只是依法查辦。 - 把不合格的連署書剔除只是不計入合格連署數量裡,並不代表被剔除的不合格連署就沒有偽造違法嫌疑。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因此中選會收到各地選委會的回報資料後,即有義務告發偽造嫌疑案件。(資料:刑事訴訟法 第241條) - 中選會告發案件中有15案是罷免藍委的,17案是罷免綠委,8案為罷免泛綠議員,1案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罷免案,而這些案件都分案調查中,只不過是因為藍營交出的罷免連署書的死亡連署數量太多(在連署開始前就已死亡)引起較多媒體關注。(資料:中央社 2025/4/16、Yahoo 2025/4/16) 3. 選罷法、刑法都有偽造文書罰則 - 國民黨提案修法2025/12/20三讀通過,2025/2/18公布生效的選罷法98條之二,增訂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資料:鏡新聞 2025/4/17) - 刑法第210、211條,偽造私文書、公文書分別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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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消息提及的法條是刑法 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必須要經過檢察官起訴 法官判決有罪 罪名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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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退休新法第六十五條明定,因年金改革新制(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重新計算退休所得時,應由審(核)定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 因此若政府如訊息所說的「不另行寄送達退休新制處份書」,那政府就會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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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圖片中的活動「大麻嘉年華」真實存在,但伴隨此圖的訊息聲稱「蔡政府舉辦的吸食大麻嘉年華會鼓勵全民吸食大麻毒品」則為錯誤資訊。 1. 網傳活動,是由推動台灣大麻除罪化的民間團體「綠色浪潮」所主辦,活動財源主要為品牌贊助及群眾募資,並非政府舉辦。 2. 目前大麻在台灣仍是第2級毒品,不得持有、製造、運輸、販賣。 3. 此查核,僅針對傳言宣稱「大麻嘉年華會活動為政府主辦」進行查證,大麻合法化等相關議題及活動訴求不在此次報告的查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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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1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投票所內的票匭,在開始投票前會經過公開查驗後加封,並由各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管理。原文主張投票箱在開始投票前就有選票,可能性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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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者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如果五年內再犯才會被追究刑責。 顧立雄不過是把戒癮治療這點加在初犯的流程裡,不影響再犯追究刑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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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訊息2019年就曾流傳,為錯誤解讀法規的假訊息。 1. 依照「過去」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20公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才會處以刑罰。2019年12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修正,將標準下修到持有5公克即處以刑罰,是把處罰標準加重、抑制毒品傳播,而非放寬。 2. 持有數量若小於刑罰標準,仍會處以罰鍰、毒品危害講習,並無「容許」。 3. 若涉及「販賣」毒品意圖,則不論克數均須受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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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錯誤,毒品在台灣並沒有除罪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目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皆為刑事犯罪,更不用說販毒。 而影片本身提到運毒至東南亞多國為重罪,可能面臨死刑為正確資訊。 另外,關於毒品相關的法規,「施用毒品」、「販賣毒品」是不同的行為,也有分別不同的討論,有興趣的話可以再參考補充資料,但目前在台灣皆沒有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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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聞連結是2010年高雄某高職學生吸毒事件,不是最近發生的事。 2. 根據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只要持有毒品就是違法,持有第三、四級毒品5克以上者,得處以刑期或併科罰金;若5克以下,仍處以罰鍰及講習。 傳言說「放寬校園持毒5公克合法」不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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