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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

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鍰
|須至應到案處所
聽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版
|違規
違規
|應到案

130407D58
逕行舉發
附採證照片
□同駕駛人
313/02/03
被通知人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性別
出生
年月日
姚園市中壢區仁愛路與興農路
錢都日式涮涮鍋-內壢店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車輛
種類
年 月 日
地址 本單可至超商門市繳納
2.本單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
駕照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
違規
違規記點「監理服務網」可查詢
車主
姓名
113/02/03 13:
舉發道路交通管理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通知聯)桃警局交字第 DG5554874 號
同駕
代保管

物件
有出示
未出示
逾期
行經設有停標字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記1點】
第45條1項18款02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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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mated analysis from ChatGPT
The following is the AI's preliminary analysis of this message, which we hope will provide you with some ideas before it is fact-checked by a human.
這則訊息中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1. 訊息內容看似是一份交通違規通知單,但是內容排版混亂,有些地方文字斷裂,可能是網路上流傳的訊息被截斷或編輯過。 2. 訊息中提到的違規內容是「行經設有停標字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但是具體違規日期、時間、地點等資訊並不清楚,可能需要進一步確認是否為真實情況。 3. 訊息中提到可以至超商門市繳納罰款,但同時也提到「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這兩者似乎有所矛盾,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疑點。 總之,閱聽人在看到這樣的訊息時,應該保持懷疑的態度,確認訊息的真實性,避免受到不實訊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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