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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伯洋公然造謠
果真最懂認知作戰!
沈伯洋(2024.5.21)
他們的國會改革,把立委變成有
無限權利,可以把人民、官員叫過
來問話,不滿意就一律叫藐視國
會。只要中國公布台獨分子名單,
「這裡立委就把人叫來問話,如果
不好好回答,連續處罰2萬到20
萬。
造謡

只有「政府人員」說謊才會被罰,相關條文不涉及老百姓。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
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相關條文不涉及一般
老百姓。官員說謊若情節重大,經法院審理,才會依法處置。
請問民進黨立委,可以接受官員說謊嗎?還是民進黨在護
航讓官員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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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會改革法案對於「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違反「反質詢」及「虛偽陳述」依法可罰2到20萬元罰鍰,公務員依刑事法究辦。有逾越大法官解釋之疑義(釋字585號) 。

二、「反質詢」及「虛偽陳述」構成要件並不明確,卻明確規範行政官員(政府人員)作「虛偽陳述」依刑事法究辦,如果行政官員於答詢上的錯誤,是因質詢之立法委員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所致,又應如何論處行政官員的責任?有違釋字規範"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及"有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人民及政府官員除了涉及國防、商業及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必需經立院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同時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若認為調查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及「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不僅無法實質保障人民,質詢調查期間涉及涉及個人隱私可拒絕,但仍需經主席裁示同意,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也違反釋字585號規定"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不僅明確違憲,侵害個人隱私及針對人民及政府人員羅織入罪爭議。

References

一、【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24/5/24)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立院調查權對於提升政府的透明度跟政府問責很重要,這也是國會改革、修法最重要的精神。但「調查權」並非無限上綱,仍有憲法保障界限,也需要明確法條規範。"

"在憲法保障下,會有一個核心範圍是立法調查權不得干涉,例如國家秘密、偵查秘密、個人隱私,且財產自由、營業秘密等。因此,基本上立委不能因為調查要求,調閱商業公司的營業秘密,否則會有違憲之虞;此外,國家的國防、外交、司法都有涉及國家機密者,有違憲可能。"

"法律對於人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應該要更為周延。以美國為例,即便已經有完善的法制,但國會調查權也遭外界詬病,曾發生有科學家在進行氣候變遷調查,或有學者研究假訊息如何影響美大選,持不同意見看法的國會議員表示要進行調查,要求這些專家學者必須提供所有往來的電子郵件,這種作法不僅是對當事人的騷擾,且被批評為打壓異己。"

"規定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若認為調查小組已逾越其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經會議主席裁示同意後,得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第50條之2,「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 立院行使調查權需要兼顧人權保障。但目前通過的條文規定的是「經主席同意、必要時」 ,沒有辦法實質保障人民。"

"此外,條文中雖說明若人民覺得調查詢問涉及個人隱私可拒絕,但仍需經主席裁示同意,沒有明確保障人民有拒絕被詢問的權利。"

二、釋字第585號解釋(憲法法庭)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三、行政院覆議內容
https://www.ey.gov.tw/File/3E9ED30B17376B7A?A=C

四、關於「立法院二讀審議國會改革法案」疑義之聲明(民間司法改改革基金會,2024/5/24)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720

【抗議下的表決】藐視國會、調查聽證 立院職權修法4大爭議

記者/馬麗昕、陳培煌;主編/陳偉婷 立法院院會近日處理攸關國會改革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攻防激烈,院會上演拖延議事、表決大戰,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諸多公民團體於立法院周邊發動抗議活動,質疑立法院國民黨、民眾黨在未經實質討論下,於院會強行表決、通過爭議條文;在野黨則喊出民進黨過去也曾提出國會改革法案,執政後卻不願執行。 專家指出,立院調查權、聽證權的完善助於提升施政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5

聲明|關於「立法院二讀審議國會改革法案」疑義之聲明

2024年5月28日22:08更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已完成三讀,下述條文同通過條文。《刑法》部分繼續審議中。 針對本次國民黨、民眾黨最後一刻以「再修正動議」之方式,聯合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草案,本會已於5月21日提出聲明指出其程序瑕疵,並要求打著國會改革旗號的各政黨,皆應以身作則。 然而,國、眾兩黨於5月22日仍挾國會多數,執意就其提出之版本逐條表決以完成三讀。對此,民進黨黨團已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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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一般老百姓也會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 立委的「質詢權」適用對象不限於立法院院會對行政院長及閣員的“質詢”,還包含委員會專案報告時,邀請政府人員和社會人士出席的“備詢”。

- 憲法第67條規定立法院各委員會可邀請社會人士備詢,其中社會人士就是一般民眾。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內文的“被質詢人”包含非政府人員。因此,一般人也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詳細說明如下: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條文的用語,被區分為「被質詢人」、「政府人員」兩種。其中大部分條文都使用「被質詢人」,僅在罰則中特別使用「政府人員」有彈劾、懲戒和刑責。由此可知:「被質詢人」的身份還有「“非”政府人員」。而「被質詢人」(包含政府人員及非政府人員)違反規定會處以罰鍰。

2. 憲法第67條:「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其中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指的是與立委質詢事件有關係的人。2012年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曾就教育部發函四所學校關切“反媒體巨獸聯盟”學生事件,邀請多位教授及林飛帆、陳為廷出席備詢。2012年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曾就“農委會涉嫌隱匿禽流感疫情”,邀請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前往備詢。

3. 當立委請備詢社會人士說明相關事件時,若在過程中立委詢問問題,而社會人士反問立委問題或不願意回答,就有可能被認為“反質詢”或“藐視國會”。又由於第25條修法中沒有明確定義“反質詢”、“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什麼,是否違反規定,也是由立法委員表決決定,這時社會人士就會因此被罰款及連續罰款。

References

憲法第6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三讀通過條文: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5.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7.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9.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來源一: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來源二:葛如鈞立委放上區塊鏈的5/17藍白再修正動議版本 https://iiil.io/iz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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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il.io/izDk
Rainny Lin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true 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Rainny Lin
立法院質詢權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本次修訂條文第25條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屬於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在本章中規定會被質詢的只有行政官員

跟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的條文是屬於第八章文件調閱之處理、第九章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相關的調閱小組組成、及公聽會舉行另有條文規定。

因此藐視國會罪只有針對行政官員。

References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二項制定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立法委員應分別於每年二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起報到,開議日由各黨團協商決定之。但經總統解散時,由新任委員於選舉結果公告後第三日起報到,第十日開議。前項報到及出席會議,應由委員親自為之。 立法院每屆第一會期報到首日舉行預備會議,進行委員就職宣誓及院長、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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