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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有罰則的情況下,美國聽證會對民眾權益的維護和台灣修法的內容差異很大。

- 美國的聽證會傳一般平民到國會作證,是為發現事實,所以會請證人宣誓辭「所說全實,絕無謊言」(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若證人所陳述證言對此段宣誓有所違背,即構成「偽證」。

有這樣的流程設計,表示民眾認知到:接下來要說的話必須是實話,如果“說謊”會有罰責,這是類似於“具結”的效果。但是台灣卻沒有這個流程,這是忽視民眾權益的保障,無論民眾是否有律師陪同,都需要有這個流程讓民眾知道接下來所說的話是要作為“證據”的。因此,不能預設民眾在國會裡所有時間都應該“說實話”或者預設民眾都知道在國會裡所說的話必須是實話。

- 此外,美國的藐視國會罪是針對以下七種“阻擾調查“行為,並非針對“態度”。所以網傳文章所寫”林北“,其實在美國國會並不會被認為是”藐視國會罪“

1.拒絕調查──由於美國國會調查權行使之最主要方式即為舉行聽證會,因此拒絕調查絕大部分情況指涉證人拒絕傳喚到會作證,或拒絕提供文件證物等到會以供調閱。
2.拒絕證言──證人到會,但拒絕回答全部或某部分特定之詢問問題者。
3.偽證(perjury)──聽證會為發現事實的手段,故證人到會作證,宣誓辭中通常包括「所說全實,絕無謊言」(tell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一句,若證人所陳述證言對此段宣誓有所違背,即構成「偽證」。
4.錯誤陳述(false statement)──與偽證定義稍有出入,錯誤陳述指證人提供之證言包含了不為真實之部分,但其提供此不實部分證言之目的不一定在意圖誤導(to mislead),而作偽證者則其意圖定為誤導。
5.破壞聽證會之秩序儀節(breach of order and decorum)
6.律師陪同證人參與聽證會時行為違反職業規範(breach of professional ethics)
7.阻撓國會議員出席聽證或與調查相關之會議。(資料: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

References

台灣國會透明化促進協會
https://tactp.com/03_news-detail.php?mid=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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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國會調查權」考察報告 立法院「國會調查權」考察報告 壹、前言 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依據憲法,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職權。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解釋闡明,立法院「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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