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為資訊操弄,網傳文章參雜部分事實、部分錯誤資訊、部分則遺漏關鍵資訊。
文章撰寫人為工會工作者,並非立法相關職務人員或相關領域研究人員,在搜集資料過程中容易因為資訊未充分掌握而有錯誤認知。相較之下,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這類結合法律專業、長期研究立法院生態、議事規則的組織,對事件的來龍去脈會有較正確的判斷。
- 網傳:「(再)修正動議本來就不會事前公告上網」僅為部分事實。
- 事實:問題不在於事前公告與否,而是當日以再修正名義提出大幅更動的整併版,等於是新的版本,立委不會有足夠時間比對版本內容差異。
1. (再)修正動議不會事前公告上網,這是因為(再)修正動議,是針對少數或特定條文的修正,當它只是微幅改動,確實不需要預留太多時間來比對與前一版的差異。
2. 但5/17國眾共同提出所謂“再修正動議”,是大幅改動的完整法案,並不符合“再修正動議”的定義。
3. 加上本次修法過程中,國、眾黨團及其立委提出的各種版本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時,皆未經過實質討論就以全案保留的方式全部送進院會,導致在二讀會時有28個版本,而國眾以“再修正動議”名義提出了整併版本要表決,這個版本裡寫的條文甚至沒有標註是根據哪個通過的版本做更動,以及更動了哪些內容。(資料: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4. 例如:第15-1條,經過審查保留送院會處理的就有傅崐萁、吳宗憲和翁曉玲三個版本(資料:立法院公報 P.60)但是,從葛如鈞立委提供的國眾版再修正動議可以看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實際上應該要有修正前、修正後的條文對照,然而,表格中只看到“再修正動議”欄位寫了再修正後的條文,而應該要寫“再修正前”條文的“審查會通過條文或逕付二讀之提案”欄位,卻只寫了“(保留,送院會處理)”,實際上它應該要寫出的是傅崐萁、吳宗憲或翁曉玲其中一個版本的條文,這樣才能比較前後差異。而經事後比對15-1條條文,也可以看出國眾再修正動議版確實與這三人版本差異很大,絕非“微調”。(資料:葛如鈞立委區塊鏈5/17國眾再修正動議)
- 網傳:「現場有完整宣讀條文並在議場公開,表決前立委們知道要表決內容是什麼」非事實。
- 事實:實際上完整宣讀的只有第2條,剩下的條文都沒有宣讀。
1. 在5月17日18時51分,立法院院會開始進行逐條討論,並由議事人員宣讀全部版本的第二條條文,包含原提案、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資料:立法院公報 P.176-186)
2. 當國民黨、民眾黨通過第二條後,便立刻提議「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其餘均列入公報紀錄」(資料:立法院公報 P.189),並表決通過。因此,之後院會於表決時,便不再朗讀其他版本。
3. 第二條通過之後進入第十五條。議事人員宣讀國眾共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內容。由於沒有宣讀原提案版本及修正動議版本,因此不會知道這個再修正動議是根據28個版本裡的哪個版本做的再修正,以及修改了什麼。(資料:立法院公報 P.190)
- 網傳:「第22、23條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的版本(縮短行政機關書面答覆時間)」此為部分事實。
- 事實:因為只有民進黨提出再修正版本。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立委都沒有針對這兩條提出版本(資料:立法院公報 P.72-73)國眾共提版也沒有針對這兩條提出任何意見(資料:立法院公報 P.210、212)。而縮短行政機關書面答覆時間從20日改為10日,等於是對施加時間壓力,對立委來說沒什麼好反對的,況且對國眾兩黨來說,通過這兩條民進黨版本,也可以利用“並非只通過國眾版,也有通過民進黨版本”這樣的說詞來當作輿論批評多數暴力的擋箭牌。
- 網傳:「第15條之1民眾黨和民進黨的版本一致(不予修正)」此為正確訊息,都是維持原條文。(資料:立法院公報 P.194)
- 網傳:「第17條國眾兩黨和民進黨的版本一致(不予修正)」此為正確訊息,都是維持原條文。(資料:立法院公報 P.206-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