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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資訊操弄,網傳文章參雜部分事實、部分錯誤資訊、部分則遺漏關鍵資訊。

文章撰寫人為工會工作者,並非立法相關職務人員或相關領域研究人員,在搜集資料過程中容易因為資訊未充分掌握而有錯誤認知。相較之下,公民監督國會聯盟這類結合法律專業、長期研究立法院生態、議事規則的組織,對事件的來龍去脈會有較正確的判斷。

- 網傳:「(再)修正動議本來就不會事前公告上網」僅為部分事實。
- 事實:問題不在於事前公告與否,而是當日以再修正名義提出大幅更動的整併版,等於是新的版本,立委不會有足夠時間比對版本內容差異。
1. (再)修正動議不會事前公告上網,這是因為(再)修正動議,是針對少數或特定條文的修正,當它只是微幅改動,確實不需要預留太多時間來比對與前一版的差異。
2. 但5/17國眾共同提出所謂“再修正動議”,是大幅改動的完整法案,並不符合“再修正動議”的定義。
3. 加上本次修法過程中,國、眾黨團及其立委提出的各種版本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時,皆未經過實質討論就以全案保留的方式全部送進院會,導致在二讀會時有28個版本,而國眾以“再修正動議”名義提出了整併版本要表決,這個版本裡寫的條文甚至沒有標註是根據哪個通過的版本做更動,以及更動了哪些內容。(資料: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4. 例如:第15-1條,經過審查保留送院會處理的就有傅崐萁、吳宗憲和翁曉玲三個版本(資料:立法院公報 P.60)但是,從葛如鈞立委提供的國眾版再修正動議可以看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實際上應該要有修正前、修正後的條文對照,然而,表格中只看到“再修正動議”欄位寫了再修正後的條文,而應該要寫“再修正前”條文的“審查會通過條文或逕付二讀之提案”欄位,卻只寫了“(保留,送院會處理)”,實際上它應該要寫出的是傅崐萁、吳宗憲或翁曉玲其中一個版本的條文,這樣才能比較前後差異。而經事後比對15-1條條文,也可以看出國眾再修正動議版確實與這三人版本差異很大,絕非“微調”。(資料:葛如鈞立委區塊鏈5/17國眾再修正動議)


- 網傳:「現場有完整宣讀條文並在議場公開,表決前立委們知道要表決內容是什麼」非事實。
- 事實:實際上完整宣讀的只有第2條,剩下的條文都沒有宣讀。
1. 在5月17日18時51分,立法院院會開始進行逐條討論,並由議事人員宣讀全部版本的第二條條文,包含原提案、修正動議、再修正動議(資料:立法院公報 P.176-186)
2. 當國民黨、民眾黨通過第二條後,便立刻提議「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其餘均列入公報紀錄」(資料:立法院公報 P.189),並表決通過。因此,之後院會於表決時,便不再朗讀其他版本。
3. 第二條通過之後進入第十五條。議事人員宣讀國眾共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條文內容。由於沒有宣讀原提案版本及修正動議版本,因此不會知道這個再修正動議是根據28個版本裡的哪個版本做的再修正,以及修改了什麼。(資料:立法院公報 P.190)

- 網傳:「第22、23條最後通過的是民進黨的版本(縮短行政機關書面答覆時間)」此為部分事實。
- 事實:因為只有民進黨提出再修正版本。民眾黨黨團及國民黨立委都沒有針對這兩條提出版本(資料:立法院公報 P.72-73)國眾共提版也沒有針對這兩條提出任何意見(資料:立法院公報 P.210、212)。而縮短行政機關書面答覆時間從20日改為10日,等於是對施加時間壓力,對立委來說沒什麼好反對的,況且對國眾兩黨來說,通過這兩條民進黨版本,也可以利用“並非只通過國眾版,也有通過民進黨版本”這樣的說詞來當作輿論批評多數暴力的擋箭牌。

- 網傳:「第15條之1民眾黨和民進黨的版本一致(不予修正)」此為正確訊息,都是維持原條文。(資料:立法院公報 P.194)

- 網傳:「第17條國眾兩黨和民進黨的版本一致(不予修正)」此為正確訊息,都是維持原條文。(資料:立法院公報 P.206-207)

References

公督盟
https://ccw.org.tw/news/20240619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717

葛如鈞立委區塊鏈5/17國眾再修正動議
https://iiil.io/izDk


立法院公報第 113 卷第 44 期(2024/5/17當天紀錄)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BulletinDetail/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113/44/LCIDC01_1134401_00003.pdf

P.60 第15-1條經審查後的各版本條文及現行條文對照
P.72-73 第22、23條經審查後的各版本條文及現行條文對照(國民黨與民眾黨都沒有提出,因此沒有內容)
P.172 廣泛討論,鍾佳濱發言
P.173 廣泛討論,吳思瑤發言問國眾兩黨知道今天要表決什麼版本嗎?
P.176 國眾兩黨完全沒有發言,國民黨直接提議表決結束討論,並進入二讀逐條討論。
P.176-186 二讀第二條條文。宣讀包含原提案條文、各黨團及立委提案的修正動議與再正動議版本內容。
P.180 發生議事衝突,民進黨六位議員受傷送醫。
P.186 國民黨提議停止討論第二條條文逕付表決。
P.189 國民黨黨團提議討論事項第一案僅宣讀各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其餘均列入公報紀錄。
P.190 宣讀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沒有宣讀原提案版本及修正動議版本,因此不會知道這個再修正動議是根據哪個版本做的再修正,以及修改了什麼)
P.191 吳思瑤發言再次表示目前表決的是黃國昌與傅崐萁喬出來的版本,所以不清楚要被強行表決通過的條文是哪一條。
P.192 國民黨黨團提議停止討論。
P.194 台灣民眾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之一(不予修正)。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五條之一(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P.195 國民黨黨團建議第十五條停止討論,逕付表決。
P.206-207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第十七條(不予修正)。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十七 條(維持現行法,不予修正)
P.210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不予修正)。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二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提出之口頭質詢,應由行政院院長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P.212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提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不予修正)。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第二十三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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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ccw.org.tw/news/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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