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reply
E mark this message contains misinformation
originally written by E
1. 國會法案問題不在於原本就有的調閱權。立委“調閱權”在釋字第325號通過之後本來就一直都有執行,蔣萬安在 2021 年作為立法院疫苗相關檔案調閱小組,也曾調閱過採購高端疫苗合約。

2. 根據釋字第585號解釋,同意立委擁有的調查權是要限制在與“立法”和“預算”有關的調查,且必須合憲,不能破壞權力分立,若影響人民權利也要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3. 5/28三讀通過的修法法案是將“調查權”從原本就有的“調閱”,擴大到“質詢”、“詢問”、“聽證”,並且以“罰款”的方式強制“一般民眾”配合調查,等於限縮了民眾的權利,但是法條中卻對這四種情境下的民眾權利維護程序不一致,同時,例如第25條"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沒有清楚明確的定義。這就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資料: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4. 此外,像是傅崐萁說國會法案通過後要“查弊案”,但是檢察官偵查犯罪這屬於司法院的職責,調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是監察院的職責,就違反了釋字第585號解釋「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

References

釋字第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https://ppg.ly.gov.tw/ppg/BillThirdReadingPassesClause/download/resources/ppgb32100/D_202406171131170.pdf

The content above by Cofacts message reporting chatbot and crowd-sourced fact-checking community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ShareAlike 4.0 (CC BY-SA 4.0), the community name and the provenance link for each item shall be fully cited for further reproduction or redistrib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