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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傳文章所寫的國會改革目的,都不是立法院職權應該要做的事。這不是國會改革,這是假改革之名行濫權之實。

釋字第585號解釋所同意的立委調查權是要限制在與“立法”和“預算”有關的調查,不是把自己當檢察官去偵查犯罪,也不是把自己當監察院的調查官調查公務員的違法失職。如果立委想要調查案件,請先去考國家考試。(資料:釋字第585號解釋)

台灣有調查權的已經有檢察官、司法警察、調查局、監察院;檢察官還要通過國家考試、司法訓練所結訓才能開始工作;沒受過調查訓練的立委如何進行合理、合法的調查而不是濫權隨意索資?尤其調查對象牽涉一般民眾、民間企業、社團組織。檢察官在判斷有沒有違法時,法律上有明確準則依據,現在修法的內容卻沒有這些判定準則,犯罪與否怎麼會是由立委表決決定?甚至是由不學無術、具黑道背景、金融詐欺背景的立委來“審判”一般民眾跟企業?況且,法案還存在以下許多問題,也是招致各界批評的原因:

1. 沒有利益迴避條文
正常的調查程序,有利益衝突的人會需要揭露並迴避參與調查案件,但是修法卻沒有相關條文,立委不是專職工作,他們可以兼職,難保不會遇到徇私舞弊的情況發生。

2. 球員兼裁判,沒有公正監督把關
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以搜集證據時,需透過書面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官判斷後簽發。修法卻讓立委可以直接叫民眾、民間企業配合調查提供資料,不提供資料就罰錢罰到你提供為止,決定要不要罰款的也不是獨立機關,是立委表決決定。發起調查、執行調查和決定裁罰的都是立法委員,球員兼裁判,取得資料的程序甚至比檢察官容易,這些都賦予立委超越法官及檢察官的權限。

3. 條文中沒有設立“拒絕調查”條款
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在世界上大多數的法律體系都是被承認的。而藍白修法卻完全沒有納入這些內容,以罰鍰強制民眾出席公聽會跟備詢,但卻沒有維護民眾權益的程序條款。(資料:法律白話文運動、玉鼎法律事務所)

References

釋字第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法律白話文運動
https://plainlaw.me/posts/Review-of-Parliamentary-Investigative-Powers

玉鼎法律事務所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62&qa_id=654

簡述刑事被告緘默權之保障

一、什麼是緘默權? 所謂緘默權係指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在接受偵訊或是在法庭審問時,有拒答問題或保持沉默的權利。故被告雖負有到場之權利與義務,但被告自訴訟程序開始至終結,皆可全程保持緘默,故緘默權係包括的

https://www.we-defend.com.tw/qa/view?category_id=1_62&qa_id=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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