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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來沒有人反對國會改革,台灣解嚴之後,立法院就不斷有各種國會改革法案。

2. 網傳資料出自民國82年10月20日的立法院公報(西元1993年)第58頁,當時距離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100條修正案也不過一年多,台灣才剛剛真正意義上的解嚴,許多法律才要開始修改。(資料: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二卷 第五十五期院會紀錄 P.58)

3. 台灣社會對人權的觀念隨時間在進步,網傳訊息將31年前政治與社會才剛鬆綁的年代柯建銘連署的民進黨所提的國會改革草案罰則,拿到現在來影涉當年提案也對人權有所限縮,這樣的比較並不適當。罰則制定要考慮比例原則,但不同時空比較基準也不同,法律經過多次修改,該罰則在三十年前或許有可能符合比例原則,但拿到現在來不一定合適。重點還是是在於,如果會限縮一般民眾的權益,需要有嚴謹的維護和救濟配套設計。(資料: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4. 況且,當時的草案特別提及聽證會需以宣誓或具結的方式來維護證人權益(資料:立法院公報 P.62)第13條對證人的權益保障甚至還比三讀通過版本更細緻(資料:立法院公報 P.65、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5. 此外需注意的是,所謂草案就是供討論用途,並不表示要直接寫成法條。不管是立委還是黨團提出的草案,都應該經過實質討論,尤其是涉及限縮人民權益的法條更應審慎立法,沒有誰寫出來的草案會是完美無缺可以直接通過就使用的。

Opinion Sources

立法院公報 第八十二卷 第五十五期院會紀錄
https://ppg.ly.gov.tw/ppg/PublicationOfficialGazettes/download/communique1/final/pdf/lib/825500.pdf#page=39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第59-1條
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會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聽證會。
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除前項規定外,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有下列情形,應部分或全部不公開:
一、個人隱私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二、個人生命、身體或其他自由遭受威脅之虞。
三、營業秘密遭受不當侵害之虞。
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所有與會者對於應秘密事項負有保密之義務。
違反前項有關保密義務之規定者,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三讀通過第59-5條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一萬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出席聽證會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 得於處分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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