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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內容過於簡化,沒有比較意義。

表格並未呈現各版本立法條件差異,例如藍白版“藐視國會”和林佳龍曾提案版本都有罰鍰,但兩者對於民眾權益保障的設計卻有很大不同。

例如:
- 表格內容有誤,林佳龍民國101年版本沒有“藐視國會罪”這樣的說法。也沒有與“藐視國會”一詞及相關規定。
- 藍白版本對於“藐視國會”定義模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通過三讀之修法條文中甚至出現“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等於讓立委透過表決來決定有沒有“藐視國會”。但是在法律上,如果有罰則,“違法”與否必須有清楚的行為定義跟條文依據,否則就會輕易入罪於人。

例如:在有“罰鍰”前提下,必須保障民眾有正當理由無法出席的權益。藍白版本卻是即便有正當理由,也必須經立法委員同意才能不出席,否則就是“藐視國會”,這等於立法院變相設陷阱把人民當提款機。
- 林佳龍版本: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
- 藍白版本: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例如:
- 林佳龍版本針對國防外交與法律賦予應秘密事項,皆可以拒絕答復。這保障憲法賦予民眾的基本權益。
- 藍白版本針對國防外交跟法律賦予應秘密事項都還要“經主席同意”才可以不說,否則就是“藐視國會”。但是,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民眾隱私在受個資法保護,這裡卻變成主席不同意就必須說出來,根本是法律互相抵觸。

例如:
- 林佳龍版本針對被質詢官員、出席公聽會者若“陳述虛偽不實”,有刑責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針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席公聽會、非依法律及正當理由不提供調閱文件,則課以罰金(沒有連續罰款)。
- 表格中沒有被列出來的是:藍白還同時增訂“刑法”的“藐視國會罪”。所以實際上,公務員會因為虛偽答復,被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而公務員跟一般人也會因為定義不明的“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而被罰款,甚連續罰款。

References

立法院:林佳龍版本,民國101年(2012年)
https://lis.ly.gov.tw/lgcgi/lgmeetimage?cfc7cfcdcfcec8cdc5cdcaced2cdc9cf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法三讀通過條文:
來源一: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10634
來源二:葛如鈞立委放上區塊鏈的5/17藍白再修正動議版本 https://iiil.io/izDk

1.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2.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3.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4.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5.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以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6.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7.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8.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9.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藐視國會罪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324&pid=240918
刑法增訂第5章之1章藐視國會罪 第141條之1條文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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